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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訴字第 8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訴字第82號原 告 空軍第六混合聯隊代 表 人 楊炳申訴訟代理人 陳柏仰

陳榮源被 告 鄭凱元上列原告因聲請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150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下者。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行政訴訟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第3條之1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被告提前退伍所生賠償事件,向本院起訴請求償還公費598萬元,有本院電話紀錄單及行政訴訟起訴狀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9、59-61頁)。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150萬元,揆諸上開說明,非屬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但書所規定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件,自應依同法第104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並以被告所在地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顯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三、結論: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無管轄權,裁定移送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 法 官 顏珮珊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林婉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虹賢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