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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巡交字第 69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巡交字第69號原 告 王彥翔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代 表 人 馮靜滿訴訟代理人 邱品翰

朱月秀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5月15日裁字第81-TO1E60118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5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係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交通裁決事件,且事證明確,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

貳、爭訟概要:

一、事實: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4年4月20日下午11時02分許,在臺東市○○○路00號前,因有車牌燈未亮之違規行為,為巡邏員警目擊並上前攔停後,認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

二、程序歷程:經警於114年4月20日填製臺東縣警察局掌電字第TO1E60118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原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即移送被告處理。而原告已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聽候裁決。惟被告函請舉發機關查復後,仍認原告有本件違規行為,於114年5月15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24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67條等規定,開立裁字第81-TO1E60118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一、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二、上開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繳送者:(一)罰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逕行註銷駕駛執照,倘案經提起行政訟,則以法院裁判確定日為註銷日;(二)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吊(註)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參、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遭員警以車牌燈未亮為由攔檢,經員警表示交通違規卻另行要求酒測,原告數次拒絕後,配合吹氣,經酒精感知器初步檢測是顯示綠燈無酒精反應,原告有看到檢知器跳三格,員警卻毫無理由要求原告再行吹氣,且未予釋明持續刁難,隨即以原告拒絕酒測強行扣車。舉發員警所為有違正當法律程序等語。

二、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肆、被告答辯略以:

一、員警因系爭車輛後車牌燈有未亮之行為,予以合法攔停,並於盤查期間,發現原告行為異常且身上帶有明顯酒味,應已達合理懷疑其有酒駕之程度,進而要求原告進行酒測,原告自有配合酒測之義務,員警並已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但原告仍藉故拖延消極不配合酒測,已屬拒絕酒測之行為。被告據以裁處,洵無不合等語。

二、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伍、應適用之法規範:

一、處罰條例㈠第16條第1項第2款: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㈡第35條第1項第1款: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㈢第35條第4項第2款: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

㈣第24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㈤第67條第2項前段: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二、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四、處理細則:㈠第19條之2:

⒈第1項:

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

⒉第2項:

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

⒊第5項第1款第1目、第2款:

車輛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㈠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二、依本條例第35條第4項、第5項或第73條第3項製單舉發。」。

㈡第2條第1、2項: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

㈢處理細則第43條第1項規定暨其附件基準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依基準表裁處,不得枉縱或偏頗。

基準表:

拒絕接受第35條第1項測試之檢定,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額度為18萬元,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銷駕駛執照。

陸、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原告爭執員警對其進行酒精測試檢定,不符合舉發程序要件之外,其餘兩造均不爭執,並有原舉發通知單、原處分、送達證書、酒測值檢定單;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14年6月20日信警交字第1140016981號函暨檢送之光碟、職務報告等件在卷可稽(詳本院交字卷第37至49頁),堪認為真實。

二、本院依據下列各情,認定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事實,且原處分裁處結果,並無不當違法,說明如下:

㈠員警吳得嘉與陳俊言於當日22時至24時執行巡邏時,於22時4

5分許,在臺東市○○○路○○○○○○號牌燈未亮,故在該路段98號前將該車攔停盤查,過程中因駕駛人行為異常,且身上帶有酒味,經以警用小電腦查詢該男子為原告,故於同日22時51分使用酒精檢知器初步檢測有酒精反應,檢知器如測得酒精反應會以曲線圖及顏色方式呈現,綠色為無酒精反應、黃色及紅色均表示有酒精反應,惟濃度高低不同,當時測得反應呈黃色,顯為原告有飲酒情勢。故依規定對原告實施酒測,原告希望警方再給其時間,故警方於攔停15分鐘後,再次勸導原告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原告消極不配合,吳得嘉便依規定製單舉發並移置保管車輛。以上有114年12月11日職務報告暨所附之加長型多功能快速酒精檢知器操作手冊1份在卷可參(參見本院巡交字卷第71至94頁)。證人吳得嘉並於本院中具結後證述:當日攔查原告時,其身上有稍微帶酒味,因為風勢所以不太確定。當時原告吹氣後酒精檢知器顯示黃色燈號,表示有些微酒精反應,但是詳細數值需進一步由我們警方的酒精檢測器去檢測。該檢知器如果沒有酒精反應會顯示綠色,如果檢測失敗一樣會顯示綠色。對原告以檢知器檢測後,我們並沒有提示給原告觀看檢知器的顯示螢幕。當時我與同事站在同側,持檢知器的是我同事,我也同時看著檢知器,我們看到是黃色的。我們也沒有說是酒駕,因為必須要經過酒測器檢測後才能確定,而且檢知器只是初步檢視駕駛有無酒精情形,還不確定有無超過標準值等語(參見本院巡交字卷第108至112頁)。㈡經本院當庭勘驗當日採證影片光碟,結果如附表所示,有本

院勘驗筆錄及截圖等件附卷可佐(參見本院巡交字卷第36至4

8、53至61頁)。參酌員警前揭證述其等因原告有上開牌照燈未亮之違規行為,故對其為稽查之過程等節,核與上開勘驗結果大致相符(參見附表編號1所示勘驗譯文及截圖1)。且原告於員警攔檢期間,亦有坦承其遭攔查前晚有飲用酒類飲品,當下無法確認酒精是否已代謝完畢等語(參見附表編號4),足見員警指述原告當時身上有酒味等情顯非無稽。再者,員警初始已明確告知原告,對其攔查是因為系爭車輛之牌照燈未亮等情,即已具體說明攔查緣由,原告卻旋即持手機錄影並開啟閃光燈,且不斷質疑員警、或要求員警不要靠近他、或稱員警有問題;另於員警核對其身分證字號期間,向員警介紹副駕駛座之人,並稱:「這我老婆,這我老婆,這我老婆,欸老婆看一下我們有沒有違規,跟他講一下,證件也給他」,而其於員警甲核對原告身分證字號,又指向副駕駛座稱:「你不用理他啦,我們就沒有怎樣子,就一個燈而已」等語(以上參見附表編號1)。參以原告上開所為言行,彰顯其強烈排斥員警靠近之意,確與常人受攔停稽查時之反應有別,故員警認原告有行為異常之處,亦屬有據。則依上開事證交互參照,足認員警上開證述屬實。原告當時既有違反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違規行為,已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危害,而員警目擊後,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原告發動攔停措施,並在該處對原告執行查證身分措施;再因稽查期間,發現原告身上有酒味及上開言行異常情狀,可疑有飲酒後駕車之違規或犯罪行為,復持酒精檢測器對原告檢測有無酒精反應後,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檢驗等情,綜觀員警此部分執法過程,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要件,核無違法不當之處,原告自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

㈢又員警對其執行酒駕稽查期間,有全程連續錄影。再者,員

警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時間為當日23時(參見附表編號4、6),距原告於當日22時45分許為警攔查時,已逾15分鐘許,依據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顯已無提供原告漱口之必要。惟原告卻不斷與員警爭執,要求員警於1小時以後再檢測,且於員警執行酒精檢測之際,持續多次以:要等候他人到場再接受檢測、請求再等候15分鐘再檢測、要求先讓原告買東西後再為檢測為由(參見附表編號6),屢次消極不配合酒精檢測。而員警於歷次原告要求延後檢測時,均有再向原告確認是否拒測,至少有超過5次,亦以告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嗣因見原告仍無配合接受酒精檢測行為,始製單舉發。綜觀員警對原告執行酒測整體過程,員警就其執法依據及原告拒測之法律效果為明確告知,堪認原告應可清楚了解員警告知內容,亦有合理時間決定是否接受酒測,而員警此部分執法過程,經核均符合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5項規定之檢測程序,並無違背正當法律程序,亦可認定。然審酌原告屢次以積極言行表態延後再為檢測等語,始終未有任何配合並接受測試之具體行為,客觀上堪認其顯有藉此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以使體內酒精濃度降低而規避酒測處罰之意圖。則就原告整體言行以觀,實質上係採取消極之不配合手段,以達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目的,且均經員警立即告知該等行為將被認定為拒絕接受酒精檢測之行為後,原告仍依然如故。是其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事實,應可認定。

㈣另查,原告考領有駕駛執照,員警復於執法過程中已告知原

告有關拒測違規行為之法律效力,原告對於上述規定應有認知,卻仍為該違規行為,其主觀上具有故意,甚為明確。從而,原告該當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之處罰要件,應堪認定。被告依處罰條例上開各規定及處理細則第43條第1項規定暨其附件基準表,分別以原處分裁處原告18萬元,及命原告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均屬有據,符合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且無違反比例原則,而無裁量違法情形。從而,原處分依法裁處,於法自無不合。另關於原處分裁決吊銷駕駛執照部分,乃係該規定所明定,被告依法裁處並無裁量空間,即無裁處過重之違法情形,併予敘明。至原處分關於「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部分,僅係依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對原告所為之說明,核屬具教示意義之觀念通知性質,併予敘明。

三、對原告主張不採之說明:員警自對原告發動攔查及命原告接受酒測之執法過程,均符合前揭法令規範,並無違背正當法律程序,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原告主張員警無故對其實施攔檢,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等節,並無理由。又縱使原告對酒精檢測器吹氣後,並未顯示有何飲酒反應,惟審酌原告既有上開牌照燈違規情形,且員警於稽查期間亦發覺原告身上似有酒味,行為異常,可疑有飲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則依據該等客觀情狀,員警命原告接受酒精檢測,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要件,尚屬適法之執法。原告主張酒精檢知器並未顯示其有酒精反應,員警不得命其接受酒精檢測等節,亦無理由。另原告有消極不配合酒精檢測之行為,亦如前述,其主張並無拒測之意,顯示事後推諉之詞,仍無可採而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本件違規行為事實,被告依法裁處,核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無不當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柒、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捌、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提出之攻防方法、陳述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玖、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證人日旅費55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附表:

編號 檔案:「拒測」資料夾(員警乙密錄器) 備註 1 檔案名稱「2025_0420_224553_酒駕拒測」: 22:45:51-22:48:51,巡邏員警甲、乙準備自警車下車,員警乙:「車主是79( 隨即下車) 」、原告車輛停放在慢車道,原告站立在內側車道上,原告車輛號牌燈僅亮右側,左側未亮( 截圖1)。原告:「我沒事吧」、員警乙:「阿你為什麼不要停?」、原告:「不是阿,我沒事吧! 」、員警:「阿你怎麼知道是什麼事?」、原告:「好,那你把我什麼事?」、員警乙:「你先關起來(門),到後面來」、原告:「不用不用,你就先告訴我是什麼事? 我證件也給你」、員警甲:「怎樣?」、原告:「我沒有怎樣阿」、員警乙:「我們攔你,你為什麼不停? 我們先到後面好不好?」、原告:「不是,你攔我,可以」、員警乙: 「我們不要在路上好不好」、員警甲:「靠旁邊好不好」、原告:「你攔我可以,可是先給我一個理由」、員警乙:「我們到裡面好不好」、員警甲:「我們都還沒跟你講」、原告:「你講你講」、員警乙:「我們先到裡面好不好」、原告:「我給妳們講」、員警乙:「你現在要不要到裡面」、原告:「好,你就講」、員警乙:「你還沒有到裡面阿」、員警甲:「你站在路中間是幹嘛啦( 原告操作手機) 」、原告:「我先錄影我先錄影(持手機拍攝) 」、員警乙:「你可以錄影阿」,原告持手機倒退,原告:「我怎樣了? 你不要靠近我」、員警甲:「你不要站在路中間阿」、員警乙:「先生,先生,我們現在在執法盤查你」、原告:「好你執法,給你執法,你先說」、(22:46:50)員警乙:「請你不要開燈(原告手機開啟閃光燈)」、原告:「不要開燈好」、員警乙:「請你到路邊旁好不好」、原告:「我有點不太開心」、員警乙: 「你為什麼不開心」、原告:「沒有沒有,等一下,我有闖紅綠燈嗎? 」、員警乙:「我跟你講,你後號牌燈沒有亮,車牌燈沒有亮」、原告:「我後號牌燈沒有亮,那我那邊現在是不是有亮? 」、員警甲:「號牌燈沒有亮」、員警乙:「沒有亮阿,車牌燈沒有亮,你要去哪裡? 」、原告:「我就是要錄影,你們不要靠近我,不然等一下又說我跟你們怎麼樣(繞過警車往原告車輛方向移動)」、員警乙:「我們現在在盤查你,先生,請你不要離開」、原告:「所以這個沒有亮?(以手掌觸摸左側大燈處) 」、員警甲:「牌照燈沒有亮阿」、原告:「好好好」、員警乙:「你要配合我們查驗身分」、原告:「好,那我問你,這樣要罰多少? 」、員警甲:「我們現在連身分都沒查,是要罰多少? 」、原告報明身分證字號,員警乙:「你可不可以站在路旁邊? 你現在會影響交通,我等下再開你一張單影響交通」、員警甲:「你現在站在路中間是怎樣?」、原告:「沒關係,都給你開(手機繼續開閃光燈錄影)」、員警乙:「車子來了!,我們進到路旁邊好不好?」、原告:「你過去阿,我不想讓你碰到我,不然到時候你又說我」、員警乙:「那你自己走阿」、員警甲:「沒有碰到你阿」,原告走入路旁,員警乙:「你到底有什麼那個? 」、原告:「沒有,我覺得你們警察有問題」、員警乙:「你交通違規,我們攔查你有什麼問題?」、原告:「那這罰多少錢? 那你先來這件,來,你不要碰我」、員警乙:「我問你,你是警察還是我是警察? 」、原告:「好,我給你了(報明身分證字號)」、員警乙:「你不要亂動」、原告:「好」、員警乙:「我問你一句話啦」,原告繼續報明身分證字號,並指向副駕駛座,原告:「這我老婆,這我老婆,這我老婆,欸老婆看一下我們有沒有違規,跟他講一下,證件也給他」、員警甲:「小姐,抱歉,下車一下,我查一下」、員警乙:「你再報一次」、原告:「請問這要罰多少?」、員警甲: 「小姐,身分證字號報一下」。原告與員警甲核對身分證字號,原告(指向副駕駛座):「你不用理他啦,我們就沒有怎樣子,就一個燈而已」、員警乙:「你是有喝酒還是什麼」、原告:「我沒有喝酒阿」、員警乙:「那等下我們測試」(影片結束) 。 本院巡交字卷第36至38頁 2 檔案名稱「2025_0420_224853_008」: 22:48:51-22:51:51,承上影片,原告:「為什麼我要給你測試? 哇...哇靠」、員警乙:「你現在是怎樣啦? 」、原告:「我為什麼要給你測試?」、員警甲:「你在激動什麼阿?」、原告:「沒有,我覺得你們也很奇怪欸」、員警乙:「你是有怎麼樣? 我們只是你交通違規」、原告:「那為什麼你叫我吹,我就要吹? 不對吧!」、員警乙:「測試而已呀」、原告:「我為什麼要給你試?」、員警乙:「因為你交通違規阿」、原告:「喔我交通違規就要給你測試? 我有闖紅燈嗎? 」、員警乙:「你是不是有喝? 來來來,你是不是有喝?」、原告:「你聞你聞你聞」、員警乙:「那你為什麼不敢測試啦?」、原告:「我就是怕你們碰到,等下又說我襲警,我不要這樣子」、員警乙:「那你不要站路中間去,我們到路旁邊,你一直躲到旁邊做什麼? 」、原告:「我不講話,不講話了,你做決定啦,可是我不會吹,絕對不會吹」、員警乙:「來測試一下(拿出酒精感知器),測試一下」、原告:「我絕對不會吹,絕對,我絕對不會吹」、員警乙:「你是不是有喝?」、原告:「我沒有喝」、員警乙:「那你為什麼不敢吹?」、原告:「為什麼我要吹?」、員警乙:「你交通違規我們攔查你,那我們現在覺得說」、原告:「那我違規哪裡? 我有闖紅燈嗎? 我沒有打方向燈嗎?」、員警乙:「號牌燈沒有亮就是違規」、原告:「我後面號牌燈沒有亮,但是我後面的燈有亮阿,它只是小燈壞掉,它沒有錯阿,那我問你,它要罰多少? 我罰沒關係?」、員警乙:「阿都給你講就好了啊」、員警甲:「我們現在攔下來就是要提醒你阿」、員警乙:「我們攔下來就是要跟你講一下,你就說我們要什麼,為什麼攔查你」、原告:「好」、(22:50:13)員警甲:「我們說你闖紅燈嗎? 」、員警乙:「都你在講」、員警甲:「從頭到尾都沒有講阿」、原告:「好,那我就不要跟你們吵」、員警乙: 「我們其實也沒有要開單啦,但他現在這樣好像叫我們開單的意思(對原告女友說) 」、原告:「我是覺得,你覺得我這邊燈沒有亮,我給你開沒有關係」、員警甲:「我們只是提醒你而已,你現在在激動什麼?」、原告:「如果你覺得我口氣不好,我也跟你道歉,這樣好不好?」、員警乙:「不是道不道歉! 我們只是要跟你講說」、員警甲:「從頭到尾我們都沒有說什麼,只是攔下來提醒你而已」、員警乙:「那你願不願意配合我們? 」、原告:「好,配合你們看多少錢,我也站進來( 自車內取出手搖飲喝)」、員警乙:「我們只是簡單測試一下而已阿」,原告邊喝飲料邊搖頭搖手,原告:「絕對」員警乙:「阿你是不是有喝啦」、原告:「我就沒有喝阿,我都給你聞了」、員警乙:「我們沒有辦法知道阿,我們要做測試阿,這個不是酒測阿(拿著酒精感知器)」、原告:「不是酒測,你又叫我吹? 」、員警乙:「來吹氣,還是我們直接做正式的酒測?」、原告:「好好好,你要吹」、員警乙:「吹氣」、原告對酒精感知器噘嘴吹氣( 截圖2),員警乙查看酒精感知器(截圖3),員警乙:「你就是有喝一點啦」、原告:「我沒有喝,我就跟你說我沒有喝,我沒有喝」、員警乙:「我們只是要攔你下來跟你講這個,你就那麼緊張了」、原告:「我真的沒有喝」、員警乙:「現在我就聞到一點味道了」、原告:「我真的沒有喝」、員警乙:「我們到路中間路中間,到旁邊到旁邊,老實講你是不是有喝? 」、原告:「我沒有喝,我真的沒有喝」、員警乙:「那你再吹一次」、原告:「我已經吹過了,我真的沒有喝」、員警乙:「那我們就直接做酒測了」、原告:「我真的沒有喝」、員警乙:「那我們就直接做酒測」、原告:「因為我覺得你們這樣也不合理阿,就沒有,也就這樣好好的,你為什麼要」、員警乙: 「那你去申訴啦,嘿啦,我們就酒測啦,不跟你講了啦,你先不要離開,我們要做酒測,不要離開,你現在有酒駕的嫌疑,我們不想讓你離開了」、原告:「我真的覺得你們」(影片結束) 。 本院巡交字卷第38至40頁 3 檔案名稱「2025_0420_225153_009」: 22:51:51-22:54:51,承上影片,員警乙:「我們要直接做酒測,來」、員警甲:「直接到路邊」、員警乙:「你也不配合阿」、原告:「我哪有不配合」、員警乙:「我叫你再吹一下」、原告:「我哪有不配合」、員警乙: 「我們就直接酒測了」、原告:「我哪有不配合,來來,你再吹一次,你棒子再拿來再吹一次」、員警乙:「你叫我給你吹,一下吹一下又不吹」、原告:「拿來再吹一次」、員警乙:「不用,直接酒測」、原告:「我不要測,我不要阿」、員警甲:「你要拒測?」、員警乙:「阿什麼都給你講」、原告:「不要阿,因為我覺得你有點太過份了」、員警乙:「沒關係,過份是你在講啦,我們就酒測啦,你有喝酒啦」、原告:「我沒有喝,我跟你說我沒有喝」、員警乙:「阿就測試嘛」、原告:「就跟你說我沒有喝」、員警乙:「我們現在對你酒測,你現在我就有聞到味道了」、原告:「你隨便攔下來,就跟我說要酒測」、員警乙:「隨便是你講的,我們已經講很多次了,交通違規我們給你攔查」、原告:「好好,那要罰多少?」、員警乙:「現在還有什麼我們隨便攔的理由是什麼,我們要先酒測,不是要罰多少,我有說要給你開單了嗎?」、原告:「那你攔我下來幹嘛?」、員警乙:「我們先酒測阿」、原告:「為什麼要先酒測? 不要浪費資源好不好?」、員警乙:「是你在浪費資源,你現在在逃避什麼?你現在酒駕你不敢承認對不對?」、原告:「現在是你,我沒有喝阿」、員警甲:「就酒測阿」、員警乙:「你沒有喝就酒測嘛,你在逃避什麼?」、員警甲:「還是你要直接拒測?」、員警乙:「你是不是男生阿?你做了什麼事你不敢承認?」、原告:「你們把我抓下來,然後要逼我做酒測」、員警乙:「你違規我們攔查你」、原告:「我違規你攔查,好那你覺得要」、員警乙:「我們現在覺得你有酒駕阿」、員警甲:「我們覺得你有酒駕行為阿,有懷疑,進行酒測合理吧」、原告:「阿都你們最合理」、員警乙:「我們哪裡不合理你講啊」、原告:「你們最合理」、員警乙: 「哪裡不合理你講啊」、原告:「哪裡合理,我燈有亮阿,我只是小燈壞掉了嘛」、員警乙:「現在就是不亮,你說有亮」、原告:「那我把它敲亮」、員警乙: 「現在是不是不亮,你敲亮是不是現在敲亮,阿你到底是怎樣啦,你有喝就有喝啦,對不對」、原告:「耗,大家來耗」、員警乙:「還是你要拒測? 我跟你講,拒測直接扣車、拔牌、開罰單,就是酒駕拒測。車子是誰的」、原告:「我的阿」、員警乙:「你自己的,好阿,沒關係,你要拒測也可以阿,拒絕酒測也可以阿,我們先跟你講權益阿。你先聽我講,拒測就是直接罰18萬,然後扣車,拔牌,開酒駕拒測罰單,你要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拒測嗎?」、原告:「好,那我們先耗1個小時阿」、員警甲乙:「我們沒有要跟你耗阿」、原告:「我有我的權利阿」、員警乙:「你有什麼權利?那我們不就等你等到天亮? 你什麼權利?」、原告:「那你們可以不要等阿」、員警乙:「我已經跟你講權利」、原告:「我可以吹阿,我吹,我等1 個小時再吹」、員警甲乙:「沒有在1小時的」、員警乙:「不是現在吹,就是按拒測。你要去哪裡?」、原告:「我沒有要去哪裡,欸你不要碰我喔」、員警乙:「那你不要離開」、原告:「我沒有要離開,我在這邊不行喔」、員警乙:「不行啊」( 影片結束) 。 本院巡交字卷第40至42頁 4 檔案名稱「2025_0420_225453_010」: 22:54:51-22:57:51,承上影片,原告:「我為什麼不能動」、員警乙:「我叫你在這邊啦」、員警甲:「我們在攔查你阿」、原告:「給你攔查,我剛說了我等一下再吹,你們就慢慢等,我會吹,我會吹」、員警乙:「我跟你講,好我們等你,現在53分,從剛剛我們攔查你到現在應該5分鐘了」、原告靠在其車輛引擎蓋上抱肘等時間、員警甲:「那我們就等到11點吧」、員警乙:「好,11點,11點我們就做酒測,不測我們直接按拒測,我們已經跟你講拒測權利了」、原告:「好啊,我也說好,我會讓(喝飲料)」、員警乙:「好,那我們11點再測嘛,你喝什麼? 你剛剛喝什麼? 」、原告:「喝茶」、員警乙:「喝茶怎麼有酒精反應?」、原告:「我怎麼知道會不會是昨天的,對不對,老了退酒本來就慢」、員警乙:「昨天是喝什麼?」、原告:「昨天喝酒阿,昨天承認我自己有喝,可是我今天沒有喝」、員警乙:「完全沒有喝啦」、原告: 「完全沒有喝,但是如果你要吹,沒關係,我配合你們,我已經有年紀了,我不是年輕人」、員警甲:「你說你昨天喝的,那已經過了23個小時了」、原告:「我已經老了」、員警乙:「那我們就直接做酒測阿」、原告:「我已經老了,阿那是昨天的事情,我今天沒有喝阿」、員警乙:「對對對,你今天都沒有喝,那超過15分鐘,我們就直接跟你酒測」、原告:「我沒有在跟你們超過15分鐘,我說1個小時就1個小時,剛已經講好啦,我也配合你阿」、員警甲乙:「我們沒有說1 個小時」、原告:「我是說1 個小時阿」、員警甲:「你以為你是誰」、原告: 「我不是誰,我誰都不是,你們比較大」、員警甲:「你說1個小時就1個小是不是?」、原告:「你們要有人權嘛」、員警乙:「你是要現在吹,還是說我們就直接說你拒測」、原告:「我也是有人權阿,對不對,我也有權利阿」、員警乙:「權利我已經告訴你了,你可以拒測,你的權利就是拒測」、原告:「嗯,我為什麼拒測,不然18萬你幫我付阿,你的車給我開阿,要嗎」、員警乙:「沒關係啦,我不跟你講那麼多」、員警甲:「時間到了,跟你講時間到了」、原告:「那就1 個小時阿」、員警乙: 「你不測」、原告: 「我會測,我一定測」、員警乙: 「沒關係,你不吹就一樣代表你不測」、原告:「我一定會吹,而且我會把你們兩個放上去」、員警乙:「好阿,等下就吹了喔,反正我們就是等11點,等下你不吹就是按拒測」、原告:「我跟我老婆講一下,我不會跑,我沒有那麼無聊(轉身告知女友等到11點) 。我不會跑啦,不要那麼無聊(和員警乙面面相覷)」、員警乙:「我在等你酒測啦,因為我們也要等你嘛,我們現在也走不開阿,要等你酒測完阿,嘿呀」(3人無語至影片結束) 。 本院巡交字卷第42至43頁 5 檔案名稱「2025_0420_225753_011」: 22:57:51-23:00:24,承上影片,3人等待中,無交談。 23:00:25-23:00:51 ,員警乙:「快了快了,還有1 分鐘」、原告:「我是說12點」、員警乙:「沒關係阿,時間到,我們跟你講完就會按拒測,如果你不吹的話」、原告:「我是說12點」、員警乙:「沒關係啦」、原告: 「我說我要吹」、員警乙:「反正我們都有講過拒測的權利了,我們全程錄音錄影」、原告:「我也說12點了阿,我沒有說我不吹阿」、員警乙:「不是你講了算」、原告:「那為什麼你們說了就算?」、員警乙:「我是警察」、原告:「警察比較厲害?」( 影片結束) 。 本院巡交字卷第43至44頁 6 檔案名稱「2025_0420_230053_012」: 23:00:51-23:03:51 ,承上影片,員警乙:「你講了就算,嘿」、原告:「警察比較厲害,可以隨便叫人家下來拒測,要下來吹」、員警乙:「我們已經跟你解釋過很多次了,我們攔你是為什麼? 我不需要跟你講那麼多次啦,你一直在重複,你只是要逃避酒駕而已(原告撥打手機) 」、原告:「我幹嘛逃避? 」、員警乙:「那你就測試阿」、員警甲:「現在已經11點了」,原告開始持手機通話中,員警乙:「來,我們現在酒測」、原告:「等一下,我等一個人來」、員警乙: 「不用不用」、員警甲:「不用再等了」、原告:「沒有,等一個人來,很快」、員警乙:「王彥翔先生,你現在先不要離開」、原告: 「我沒有要離開,我在這邊」、員警乙:「那你在這邊」、原告:「那你再給我15分鐘」、員警甲:「沒有再等你了」、員警乙:「我們已經給你15分鐘了,王彥翔先生,因為你交通違規我們攔查你,然後我們現在要對你實施酒測,你身上有酒味,請你不要亂動,王彥翔先生」、原告:「我跟你說,你再給我15分鐘,我買東西」、員警甲:「沒有再讓你買東西的啦」、員警乙 「第一次我跟你講,你要不要測?」、原告:「我會測阿,我一定會測,好不好,我說再給我15分鐘,我不吵」、員警乙:「第二次,我跟你講,你要不要測? 還是要拒絕酒測?」、原告: 「第二次我一定會測,你再給我15分鐘」、員警乙:「我跟你講,我講第三次的時候,我就直接按拒測」、員警甲:「已經等你15分鐘了啦」、原告:「這是我的權利,這是我的權利,你不要那麼大聲( 指員警甲) 」、員警乙:「我第二次告知你,你要不要測? 」、原告:「我第二次一定會測,我買東西過來了,15分鐘我馬上就吹,你看好15分鐘,真的,我不會騙你」、員警乙:「王彥翔先生喔,第三次告訴你,如果你不測試的話,我們就直接按拒絕酒測了」、原告:「我一定會測,我會測,我一定會測」、員警乙:「你先看好,你先看好」、原告:「我一定會測」、員警乙:「你要不要測?」、原告:「我會測!15 分鐘」、員警乙:「現在要測嗎?」、原告:「你要給我權利吧」、員警甲:「剛才已經給你了」、員警乙:「跟你講,現在測,不然就是拒絕酒測」、原告:「你就給我10分鐘」、員警甲:「我剛才從攔你已經給你15分鐘了」,原告開始使用手機通話,員警甲:「沒關係,那我們就直接拒絕酒測了」、原告:「沒有在拒絕酒測的啦,我要吹阿,我說15分鐘阿,我有權利吧」、員警乙:「現在不吹我們就按囉」、原告:「為什麼不給我權利咧?」、員警乙:「來,我們直接按了,我不管了」、原告:「為什麼不給我權利咧?」、員警乙:「直接按了喔,拒絕酒測喔」、原告:「這樣不對吧」、員警甲:「那你要不要吹? 」、原告:「再給我15分鐘」、員警乙:「現在要不要吹? 現在你要不要吹? 我再講最後一次」、原告:「我說15分鐘」、員警乙:「我已經講很多次了喔,王彥翔先生」、原告:「不能給我機會嗎?」、員警乙:「我已經等你幾十分鐘了,你現在不吹,我就直接按了」、原告:「你沒有給我11分」、員警乙:「我真的按了喔(舉酒測器給原告看)」、原告:「十分鐘,好不好,再十分鐘可以嗎?」、員警乙:「他拒絕酒測了,來」、原告:「我沒拒測阿」、員警乙:「好,現在拒絕酒測」、原告:「我覺得你們很故意耶」、員警甲:「我剛才已經告知你了啦」、原告:「我沒有拒測阿,我有要吹阿」、員警乙:「你消極不配合就是拒測」、原告:「我沒有不配合阿」、員警乙:「你這樣耗就耗到明天了阿,對不對」、原告:「我沒有要耗到明天,我就15分鐘買一下東西」( 影片結束) 。 本院巡交字卷第44至46頁 7 檔案名稱「2025_0420_230353_013」: 23:03:51-23:04:40 ,承上影片,原告:「你這樣子變我吃虧欸」、員警甲乙:「吃什麼虧? 」、原告:「好,來來來,你來」、員警乙:「我們已經按了,你剛就不吹嘛」、原告:「你是要故意我,你就真的一定要故意嗎?」、員警乙:「你拒絕酒測還故什麼意? 是你在耗我們時間,還是你在耗時間?」、原告:「好好好,來」、員警乙:「怎麼都你在講的? 」、原告:「現在是你在講的,我跟你說15分鐘,15分鐘很久嗎,你再等我一下會怎麼樣子嗎? 」、員警乙:「我們已經等幾分了」、原告:「而且我又沒有喝酒了」、員警乙:「你沒喝酒你幹嘛不要吹? 」、原告:「可是我昨天有喝阿,我怎麼知道會不會影響到我,不可以這樣子吧,你們不可以這樣子吧」、員警乙:「沒關係啦,反正你就拒測了啦」、原告:「我沒有拒測阿,我有要吹阿,我有跟你說我要吹阿」、員警乙: 「消極不配合就是拒絕酒測」、原告:「我沒有說阿,來那你現在拿出來嘛,你們要故意,好」、員警乙:「我已經按了阿,你在那邊耗時間」。 23:04:41-23:05:21 ,員警甲聯絡警局派兩名員警到現場支援。原告:「還是我要打電話好了」、員警乙 「沒關係,你先簽名」、原告:「我不收喔,我不收」、員警乙:「沒關係,反正我們全程錄音錄影」、原告:「我也不收喔,我有要吹喔」、員警乙:「沒關係,沒關係,反正都有錄音錄影了」、原告:「我有要吹」、員警乙: 「沒關係,那是你的說詞」、原告:「我有要吹喔,是你們壓的喔」、員警乙:「你要吹是明天再吹嘛,我知道」、原告:「沒有,我說15分鐘」、員警乙:「我已經等你了」、員警甲:「剛已經15分鐘了」、員警乙:「你要等幾個15分鐘? 」、原告:「我不簽喔」、員警甲: 「沒關係阿」、員警乙:「我等下一個15分鐘,你又說再等15分鐘」、員警甲:「車子還是會扣啦」、員警乙: 「反正15分鐘你一直在15分鐘,誰不知道」。 23:05:22-23:05:49 ,原告使用手機,員警乙處理酒測單。 23:05:50-23:06:51 ,員警乙:「來,簽名喔。來,王彥翔先生,這裡簽個名」、原告:「我不可能簽啦」、員警乙:「不簽厚,拒簽」、原告:「你們太過分了」、員警甲乙:「好,拒簽」、原告:「你們真的太過分了」、員警乙:「現在11點04分,王彥翔先生拒簽」( 原告使用手機通話至影片結束) 。 本院巡交字卷第46至47頁 8 檔案名稱「2025_0420_230653_014」: 23:06:51-23:09:51 ,原告使用手機向友人陳述現場情況。後另有友人帶手搖飲至現場給原告喝,並留滯現場陪伴原告,員警則等待支援員警到達現場。 本院巡交字卷第47頁 9 檔案名稱「2025_0420_230953_015」: 23:09:51-23:12:51,原告繼續使用手機向友人陳述現場情況。後支援員警抵達現場,原告表示已經委任律師,要求停止扣車程序,遭員警拒絕。 本院巡交字卷第47頁 10 檔案名稱「2025_0420_231253_016」: 23:12:51-23:15:51 ,員警先請原告取走車內物品後,再執行扣車程序,扣車過程並無違法情狀。 本院巡交字卷第48頁 11 檔案名稱「2025_0420_231553_017」: 23:15:51-23:18:51,員警乙駕駛原告車輛回派出所。 本院巡交字卷第48頁 12 檔案名稱「2025_0420_234705_024」: 23:47:03-23:50:03,原告到達派出所。原告仍爭執其沒有拒測,其要吹,但拒簽拒收舉發通知單,亦拒簽扣車單。原告女友替原告向員警說明。 本院巡交字卷第48頁 13 檔案名稱「2025_0420_235005_酒駕拒測」: 23:50:03-23:50:41,原告均拒簽拒收相關文件,員警請原告人等可以離開派出所。員警返回派出所。 本院巡交字卷第48頁(以下空白)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