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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延收字第 15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延收字第152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林宏恩代 理 人 洪寧徽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李衛江(中國大陸國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衛江再延長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暫予收容,並於114年7月22日經本院以114年度續收字第2986號裁定續予收容,復於114年9月3日經本院以114年度延收字第110號裁定延長收容,聲請人於該延長收容期間屆滿(即114年10月22日)之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具延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4項、第1項第1款、第2款): 1.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 2.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延長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再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境。 結 論 再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李音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天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