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延收字第240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林宏恩代 理 人 洪寧徽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閻亞坤(中國大陸國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閻亞坤再延長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9月22日暫予收容,經本院於114年10月1日以114年度續收字第4304號裁定續予收容;復於114年11月13日以114年度延收字第186號裁定延長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再聲請延長收容。 具延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3項/第4項、第1項): ⒈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 ⒉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延長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楊詠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