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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行執字第 1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行執字第17號債 權 人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 表 人 吳志孝代 理 人 王顥霖

林宜臻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蔡孟軒、吳玉鈴間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債權人應陳報對連帶債務人吳玉鈴催繳函之送達回證。

二、陳報債務人有無自動履行清償債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