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行執字第233號債 權 人 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代 表 人 孫進德債 務 人 傅詩寒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主文欄、理由欄之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 天附表:
更正部分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主文欄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勤務法庭」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 理由欄第二部分倒數第一至二行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勤務法庭」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