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行執字第238號債 權 人 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代 表 人 孫進德債 務 人 高健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主文欄、理由欄之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黃姿育附表:
更正部分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主文欄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勤務法庭」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 理由欄第二部分倒數第一、二行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勤務法庭」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