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監停字第1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黃珊珊上列抗告人因與法務部矯正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4日115年度監停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