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監救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明欽相 對 人 法務部○○○○○○○○○代 表 人 陳憲章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7日所為之115年度監救字第2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代表人葛煌明」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代表人陳憲章」。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