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監救字第4號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縣○○市○○路○段000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115年度監救字第4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