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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監救字第 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監救字第6號聲 請 人 張家茂訴訟代理人 喬政翔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法務部○○○○○○○代 表 人 吳永琛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監簡字第3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10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次按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提起確認訴訟,顯非無勝訴之望。又聲請人之資力符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之資力審查標準,經予以全部扶助在案,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法扶基金會台東分會審查准予法律扶助,有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扶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9、21頁),足認聲請人屬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定經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另經本院調取115年度監簡字第38號事件全卷,核閱其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本案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及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李明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良駿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