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簡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N-1130815173A再審被告 嘉義縣政府代 表 人 翁章梁上列當事人間因檢舉獎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上字第34號判決及114年9月30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173號判決提起再審,經本院高等庭115年度簡上再字第1號裁定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再審事由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再審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7日向彰化縣政府農業處檢舉露天拍賣網站賣家「花環兔子」(帳號:benOOOOOO,下稱系爭帳號)刊登販售「土霉素」為境內販售無核准登記字號及不實廣告農藥,並提出自該賣家網購取得之「土霉素」1瓶及不明藥丸(下稱系爭檢舉案)。經彰化縣動物防疫所查得系爭帳號之賣家羅姓民眾電信帳單聯絡地址位於再審被告轄區,乃函轉再審被告所屬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辦理。經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釐清涉案人資料後,於110年9月29日函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偵辦,案經嘉義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字第OOO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刑案)有罪在案。嗣後,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以113年1月8日嘉畜防密字第1120000068號函(下稱113年1月8日函)通知再審原告如有意領取檢舉獎金,請其依102年4月19日修正之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下稱行為時獎勵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於113年1月15日前提供被檢舉人之姓名(商號)、地點及電話等具體事證,並註明資料來源出處,逾期未提供日後不予受理。惟再審原告逾期未提供相關事證,再審被告爰依行為時獎勵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以同年2月21日府授防檢字第1130039896號函覆上訴人不予受理系爭檢舉案(下稱原處分)。再審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173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再審原告提起本件上訴,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4年度簡上字第34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上訴。再審原告仍未甘服,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二、再審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略以:原確定判決未重視系爭刑案判決內容,系爭刑案證明主要證據藥物實體經主管機關檢驗後,開立藥物成分鑑驗報告,加上系爭刑案的認證,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等語。並聲明:㈠原確定判決、原審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廢棄;㈡再審被告應作成核發新臺幣20萬元之行政處分。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經判決為無理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上訴主張者,不在此限: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此見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2項、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自明。㈡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謂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
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係指證物於前訴訟程序已經聲明或提出,如經採證足以變更原判決之結果,而原判決忽略,未予調查或論斷者而言。倘非前訴訟程序事實審法院漏未斟酌其所提出之證物,或縱經斟酌亦不足以影響原判決之內容,或原判決已就依該證據之主張說明其不採論之理由者,即屬已加以斟酌,則均與該款規定之要件不符(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83號、111年度上字第84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再審原告主張之藥物成分鑑驗報告及系爭刑案判決書,均已在卷可參(簡卷第107、108、111至115頁)。惟原審判決係認修正後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依網路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非屬得適用獎勵辦法規定而得領取檢舉獎金之列,而駁回再審原告請求。原確定判決固認應適用有利於再審原告之修正前即行為時獎勵辦法,然認再審原告未提供系爭檢舉案涉案人即實際行為人之姓名(商號)、地點及電話等具體事證,以供查核。後續是由彰化縣動物防疫所查得系爭帳號之賣家羅姓民眾電信帳單聯絡地址位於被上訴人轄區,函轉再審被告所屬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辦理。經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釐清涉案人資料後,於110年9月29日函請嘉義地檢署偵辦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系爭刑案判決有罪在案。足見系爭檢舉案涉案人之個人及交易帳戶等資料,悉由相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檢調機關耗費人力物力等行政及司法資源進行調查及偵查始取得,並非再審原告實際費力取得涉案人之姓名(商號)、地點及電話等具體事證而破案,其檢舉與檢察官起訴及系爭刑案間之因果關連性即難以建立,不存在發給其檢舉獎金獎勵之正當性。僅單純提供前揭藥品販賣資訊,使相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檢調機關開始發動行政調查或偵查,甚至「主導犯罪偵防機關之調查方向」,即可不問訊息之精準度與可查證性,而容許其領取檢舉獎金,此絕非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1條獎勵檢舉法制之規範本旨,亦與獎勵檢舉法制之基本規範價值有違等節而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等節,有原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之裁判書可佐(簡卷第361至371頁、第395至401頁)。原審判決與原確定判決均未否定系爭刑案判決認定之事實,駁回再審原告請求之理由分別在於再審原告之檢舉屬於被排除在獎勵範圍外之公開資訊;再審原告之檢舉僅在促使發動調查及偵查,非直接提供涉案人之姓名(商號)、地點及電話等具體事證而直接破案。意即縱認再審原告檢舉內容屬實,系爭刑案判決內容為真實,再審原告之檢舉,與行政調查及系爭刑案成立間之直接因果關連性難以建立,縱斟酌系爭刑案判決內容及藥物成分鑑驗報告,均不足以影響原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之內容。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未合。
㈣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之主張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
款再審事由不符,顯無再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結論:再審原告之訴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楊詠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