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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簡再字第 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簡再字第4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N-0000000000A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檢舉獎金事件,對於民國115年9月11日本院115年度簡再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 天

裁判案由:檢舉獎金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