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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簡字第 15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簡字第15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鏡洁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等事件,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5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孟豪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等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