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簡字第17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陳桂清上列抗告人因有關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8月11日115年度簡字第17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林婉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虹賢裁判案由:民事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