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簡字第54號原 告 吳瓊瑩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林世松訴訟代理人 劉秀滿上列當事人間繼承登記罰鍰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5年7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黃姿育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