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簡字第5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鐘思惠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間國家公園法事件,對於民國115年8月13日本院115年度簡字第50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