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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簡字第 8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簡字第83號原 告 錢大渭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上列當事人因提供行政資訊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在115年4月1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25頁)。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為據(本院卷第27、29頁)。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起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楊詠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等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