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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簡字第 9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簡字第96號原 告 張珮容

張文菁

張昆煒被 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王建雄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市區道路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依同法第236條規定,簡易程序亦準用上開通常程序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以裁定命其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於原告3人本人(其等起訴狀所列訴訟代理人與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尚有未合),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3紙(本院卷第59至62頁)、本院院內查詢單2紙在卷可稽,其等起訴顯然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天

裁判案由:市區道路條例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