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續收字第169號續予收容事件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設臺北市○○區○○街00號代 表 人 林宏恩 住同上代 理 人 洪寧徽 住○○市○○區○○路○○○巷00號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NGUYEN THANH XUAN(越南國籍)
男 34歲(西元0000年0月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
雄收容所)
主 文NGUYEN THANH XUAN續予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受外國政府通緝。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黃姿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