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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續收字第 122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續收字第1222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林宏恩代 理 人 洪寧徽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PHAN ANH DUNG潘文勇(越南國籍)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續予收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PHAN ANH DUNG潘文勇續予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3月22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之8第1項第1款): 1.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2.違反收容替代處分。(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8第2項規定,本次收容期間重新起算。)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經本院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並審閱卷內證據資料後,認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李音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天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