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續收字第472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林宏恩代 理 人 蔡宜瑾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KAEWHADEE NITHAT(泰國國籍)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續予收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KAEWHADEE NITHAT續予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 1.受收容人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2.有事實足認受收容人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李明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