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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交字第 100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交字第1000號原 告 呂明岩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黃姿育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