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交字第387號原 告 蔡金芳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9月9日本院115年度交字第38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蔡易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