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交字第31號原 告 陳品妙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代 表 人 馮靜滿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12月24日裁字第82-V4NB2099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此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等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115年度交字第31號裁定限期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19日對原告合法寄存送達(本院卷第31頁),惟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院內查詢單等附卷可稽,其起訴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林婉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虹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