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交字第555號原 告 王俊傑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5年4月20日高市交裁字第32-BQD70648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訟爭概要:原告前於民國115年3月2日0時34分許,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停放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騎樓,經高雄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舉發有「在騎樓停車」之違規情事(舉發單號:BQD706481,下稱舉發通知單)。案經原告陳述意見,被告認違規屬實,乃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115年4月20日高市交裁字第32-BQD706481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900元(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本件違規時點為0時34分,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深夜時段,且無礙通行、未造成交通安全危害,乃舉發機關未以勸導取代舉發,違反前述處理細則與比例原則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本件違規事實明確,有採證照片在卷可稽,且本件係經檢舉通報員警到場處理,當時原告未具得隨時移至系爭車輛之狀態,自該當道交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停車行為,舉發機關到場後逕行舉發,於法洵無不合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⒈道交條例第3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三、人行道:
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⒉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
下列規定: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
規定: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⒌處罰細則第12條第1項:「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
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六、深夜時段(0至6時)停車,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㈡如訟爭概要欄所載事實,有本件舉發通知單暨所附採證照片
、交通違規陳述單、原處分等件在卷為憑(本院卷第39、43、45、47、49頁),復為原告所不爭執,自堪為本院判斷之基礎。又原告於前述時點,將系爭車輛停放在供人通行之騎樓此情,有前述採證照片可認無訛,復為原告所是認,則其有於禁止停車處停車之違規行為,自堪認定。原告雖主張本件應以勸導取代裁罰云云,惟本件舉發時點為凌晨時段,原告未在車內,員警亦無從查找車主勸請移置車輛,自無法依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進行勸導,故舉發機關衡酌該情,未便先行勸導,允無瑕疵可指。況本件係經檢舉案件,有高雄市覺民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可證(本院卷第57頁),而觀諸系爭車輛車頭置至本件違規地點地址建物鐵捲門間,其剩餘可供人通行之寬度,已不足身障輔具(如輪椅)通過,自已有礙通行之情事,則依處理細則前揭規定但書,舉發機關亦無先行勸導之義務,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並無可取。從而,被告依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如前,核屬適法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於法核無不合,原告猶執前詞求為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6條、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蔡易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