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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交字第 500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交字第500號原 告 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代 表 人 柯偉震訴訟代理人 方建能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5年3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BOD40980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5日13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與和光街路口時,因「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檢舉後為警逕行舉發。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以115年3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BOD409804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影像中車牌號碼難以辨識。民眾應該是檢舉旁邊車輛,舉發警員一併舉發。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可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要旨及聲明:經檢視採證影像光碟可見系爭車輛於紅燈狀態超越停止線通過路口闖紅燈。被告依法裁罰核無不當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⒊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違反處

罰條例第53條第1項於期限內到案者,小型車處罰鍰2,700元。㈡經勘驗採證影像可見(13:23:18)系爭車輛行駛軍校路內側車

道,軍校路與和光街路口號誌燈號由綠燈轉為黃燈;(13:23:20)系爭車輛行駛軍校路內側車道,軍校路與和光街路口號誌燈號由黃燈轉為紅燈時,系爭車輛尚未通過停止線;(13:

23:21)系爭車輛於路口號誌燈號為紅燈時,跨越停止線繼續行駛於軍校路內側車道(卷第72、73頁)。系爭車輛車牌號碼明顯可辨,系爭車輛於號誌轉已轉換紅燈後,越過停止線進入路口。路口號誌未被物體阻擋,系爭車輛直行前來,客觀上駕駛人得注意號誌,縱非故意闖紅燈也有疏未注意之過失。且該號誌先轉換黃燈後方轉換為紅燈,已預示號誌即將轉為紅燈禁止通行,亦可期待系爭車輛駕駛人遵守紅燈號誌停等。故原告認系爭車輛駕駛人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自屬有據。

㈢系爭車輛於違規時地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檢附採證影

像檢舉明確(後附證物袋),非檢舉其他車後,警員自行舉發,舉發程序並無違誤。又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係規定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處罰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時,得予以勸導。而系爭車輛係違反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非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各款得勸導之違規行為。又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3款雖另規定,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於符合該條所定其他要件時,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然依前揭勘驗結果,系爭車輛並非僅因號誌變換未及停止而由車輛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其於號誌已轉為紅燈後,仍跨越停止線並持續向前駛入路口,顯與上開規定之態樣不符。況是否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為舉發機關裁量權,非以勸導為舉發要件。是以原告主張本件應先予勸導而免予舉發,自有誤解,尚無可採。

㈣從而,被告認定原告有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所定闖紅燈之違

規行為,並依裁罰基準表所定小型車於期限內到案之裁罰基準作成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 天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