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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交字第 74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交字第747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張暟庭相 對 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代 表 人 馮靜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115年度交字第7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裁定限於7日內補正,嗣抗告人已依限繳納裁判費,惟因本件繳費單上案號有所誤載,致本院院內查詢結果無法查得本件案件繳費紀錄,嗣本院於115年7月15日以115年度交字第74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其訴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抗告人既已依限繳納裁判費,從而,原裁定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應有理由。爰依首開規定,由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