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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停字第 3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地停字第31號抗 告 人即 聲請 人 盧再傳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盧再傳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9月14日115年度地停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良駿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