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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聲字第 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聲字第4號抗 告 人即聲請 人 盧再傳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盧再傳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28日115年度地聲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 法 官 李明鴻

法 官 蔡牧玨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