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訴字第32號原 告 錢大渭上列原告因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等2人間提供行政資訊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審判長 法 官 顏珮珊
法 官 蔡牧玨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訴字第32號原 告 錢大渭上列原告因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等2人間提供行政資訊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審判長 法 官 顏珮珊
法 官 蔡牧玨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