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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訴字第 6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訴字第62號原 告 周文詳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規定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是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000元,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三、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李明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 天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