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巡簡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晏勝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間洗錢防制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115年度巡簡字第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黃姿育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