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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巡交字第 4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巡交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金昌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8月17日本院115年度巡交字第40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黃姿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