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巡交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金昌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代 表 人 馮靜滿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115年度巡交字第4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同法第246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46條第2項、第237條之9、第23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等,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此有該裁定及其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57至59頁)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為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及答詢表為憑(參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 ,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黃姿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