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延收字第12號
延長收容事件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設臺北市○○區○○街00號代 表 人 林宏恩 住同上代 理 人 洪寧徽 住○○市○○區○○路○○○巷00號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魏榮芳(中國大陸國籍)
女 50歲(西元0000年00月0日生)(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
雄收容所)
主 文魏榮芳延長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以114年12月4日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具延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項): ☑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於境外遭通緝。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延長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黃姿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