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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延收字第 24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延收字第241號

延長收容事件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設臺北市○○區○○街00號代 表 人 林宏恩 住同上代 理 人 洪寧徽 住○○市○○區○○路○○○巷00號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南志敏 (中國大陸國籍)

男 52歲(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

雄收容所)

主 文南志敏再延長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以115年2月23日裁定續予收容,復於115年4月1日裁定延長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具再延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再延長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3、4項、同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於境外遭通緝。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再延長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再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再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黃姿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