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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延收字第 3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延收字第39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林宏恩代 理 人 洪寧徽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PHAM VAN CUONG(越南國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PHAM VAN CUONG延長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暫予收容,並經本院以114年度續收字第5340號裁定續予收容,且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日(即114年12月19日)起,迄今尚未逾45日,聲請人於該續予收容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具延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延長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李音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天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