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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延收字第 61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延收字第617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林宏恩代 理 人 洪寧徽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DINH QUANG NGHIA丁光怡(越南國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DINH QUANG NGHIA丁光怡延長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8月1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於115年8月10日以115年度續收字3293號裁定准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具延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延長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天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