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8號上訴人 即原 告 乙○○被上訴人即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内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乙○○提起上訴,惟未提出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及確認第三人林孋嬌對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之新臺幣(下同)432萬元債權存在,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432萬元,則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萬5,65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附此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