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小字第1號原 告 周o靜
周o鴻被 告 周o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喪葬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玲君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