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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視同上訴人即追加被告被 上訴人即 原 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4日所為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萬9,97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查上訴人即原審被告A04提起本件上訴,自形式上觀之,為有利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上訴效力及於原審追加被告而未上訴之A05,故併列A05為視同上訴人,合先敘明。

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原判決主文:1.上訴人A04、視同上訴人A05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被上訴人A03新臺幣(下同)1,635萬5,108元;2.上訴人A04應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3.上訴人A04應協同被上訴人A03及視同上訴人A05辦理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4.兩造就被繼承人A01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應分割如該表「原判決認定分割方法」欄所示。而上訴人A04上訴聲明: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A04部分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A03之訴駁回。並於理由敘明不同意給付A031,635萬5,108元,亦不同意A03、A05各取得特留分變價金額592萬5,663元,僅能取得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特留分持分。

(二)關於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A04、視同上訴人A05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被上訴人A0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635萬5,108元,此部分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即1,635萬5,108元定之。其餘關於分割遺產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上訴人A03即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就分割遺產部分,被上訴人A03於原審主張:1.A04就被繼承人A01所遺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編號2所示建物,於113年2月20日所為之繼承登記,應予塗銷;2.A04應偕同A03、A05就被繼承人郭重毅所遺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編號2所示建物辦理繼承登記;3.分割被繼承人A01所遺如附表所示全部遺產,其應取得特留分,自經濟上觀之,其目的係在取得被繼承人A01遺產之特留分,A03主張其特留分為6分之1,則此部分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2萬5,663元(計算式:35,553,978元×1/6=5,925,663元),是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2,228萬771元(計算式:16,355,108元+5,925,663元=22,280,77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9,978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姚佳華附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價值(新臺幣) 原判決認定分割方法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6,312,000元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原告及A05各取得592萬5,663元,其餘由A04取得。 2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路00號,權利範圍:全部) 9,237,779元 3 存款 臺灣銀行五甲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73元 ㈠均含孳息,以實際金額為準。 ㈡均由A04取得。 4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五甲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6元 5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104元 6 存款 中華郵政鳳山三民路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3,830元 7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42元 8 存款 臺南市○○區○○○○ 0○號:00000000000000) 100元 9 存款 鳳山區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00) 38元 10 存款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卡號:00000000000) 6元 總計:3,555萬3,978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