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8號原 告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被 告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複 代理人 古晏如律師追 加 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峻瑋律師複 代理人 林珊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中貳、六、(四)、2、(2)第3、9行以及附表一編號1、2本院認定分割方法欄關於「592萬5,63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92萬5,663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中貳、六、(四)、2、(2)第4行關於「5,925,63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925,66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