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原 告 A02訴訟代理人 黃鼎軒律師
林冠樺律師王睿律師蘇聰榮律師被 告 A03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前段「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00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郁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