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27號聲 請 人受監護宣告之 人程序監理人關 係 人非訟代理人關 係 人非訟代理人關 係 人非訟代理人關 係 人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㈠「關於A008之生活及護養療治部分。
」應更正為「關於A12之生活及護養療治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