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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繼簡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98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代 理 人 陳勳蓉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98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98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訴訟)被代位人A06之債權人,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核發108年度司執字第40121號債權憑證在案,就系爭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有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聲明參加系爭訴訟。

二、按就兩造之家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同法第26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第三人參加制度,以本案訴訟仍繫屬於法院為其前提;倘本案訴訟已終結或撤回而不復繫屬,即無從為參加。

三、查系爭訴訟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A12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該訴訟業經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7月21日撤回起訴,並已生撤回效力,系爭訴訟已不繫屬於本院。聲請人遲至同年9月23日始具狀聲請參加訴訟,已無訴訟繫屬可資參加,其聲請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宜貞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