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上 訴 人 A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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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A016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A1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17、A18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6,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