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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暫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暫字第134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故聲請法院核發暫時處分,以有家事非訟事件為前提。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且有遺產待分割,故聲請本院定如其聲請狀所示內容之暫時處分,然除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外,並無本案繫屬於本院審理,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因聲請人並未提起本案訴訟或聲請事件,並無本案繫屬,自無從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是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紋君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