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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暫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暫字第76號聲 請 人 甲OO相 對 人 丙00

丁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於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26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調解或和解成立、撤回、裁判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暫由聲請人甲○○(0、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擔任未成年人乙○○(0、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乙○○(年籍資料如主文,下稱未成年人)之祖母,相對人丙○○、丁○○為未成年人之父母。相對人丙○○入獄服刑,相對人丁○○長久失聯,未成年人均由聲請人照顧,聲請人業向本院提出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113年度家非調字第0號,後因調解不成而分案114年度家親聲字第0號,下稱本案事件)之聲請;現因家扶中心補助須為未成年人申請開戶轉帳,以及未成年人學籍需先遷徙戶籍以便領取生日禮金等,本案事件若待本院調查審認,恐費時日,為避免未成年人之權益受損,爰依法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包含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之暫時處分,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第1項第7、8款亦有明文。是以在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者,法院非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子女之利益,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之祖母,相對人丙○○、丁○○為未成年人之父母;相對人丙○○於113年0月入監服刑,相對人丁○○於113年0月離家至今毫無音訊,將未成年人交由聲請人照顧,考量相對人丙○○刑期長達0年之久,應無法處理未成年人未來就學、銀行及其他事務,相對人丁○○亦不知去向,經與相對人丙○○討論,聲請人遂向法院提出改定親權聲請;相對人丙○○與丁○○婚後因彼此吸毒爭吵,相對人丁○○吸毒後就不太照顧未成年人,考量相對人丁○○已離家,相對人丙○○因服刑而無法處理未成年人事務,其希望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未成年人年幼,尚無法表達意願,經社工觀察其與聲請人相處自然,依附關係為正向。聲請人現居所為其配偶所有之透天厝,為未成年人自幼生活且熟悉之環境,能提供安全成長空間,適宜未成年人居住等情,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社團法人高雄市00協會辦理監護權案件訪視調查報告等附於本案卷為證。而聲請人業向本院提出本案事件聲請,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本案事件索引卡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堪認兩造間確有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本案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自屬有據。

㈡、又查,聲請人因欲向家扶中心申請補助,但須先為未成年人申請開戶以便補助金轉帳之用,以及未成年人未來入學學籍需先遷徙戶籍以便領取生日禮金,顯見針對未成年人就學、居住地點、銀行開戶之決定,確有具時效性而有應為即時處理之急迫情形。又本案事件又因相對人丙○○入監服刑、相對人丁○○失蹤未尋,而難以短期內結案,對於未成年人目前生活相關事務處理實有緩不濟急之情事,考量未成年人目前與聲請人同住並由其照顧,是斟酌本案聲請之目的及維護未成年人健全發展之最佳利益計,本院認於本案事件調解、和解成立、撤回或裁判確定前,暫由聲請人擔任為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為其全面繼續處理就學、同住照顧、申請補助、銀行開戶等事宜,方能維護未成年人生活穩定及權益保障。是聲請人暫時處分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本件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照家事事件法第87條第1、2項規定,於送達時生效,且得為執行名義;另依家事事件法第91條第1項本文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對准許本案請求之裁定有抗告權之人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亦即縱兩造因不服本裁定而提起抗告,亦不能以抗告為由拒絕即刻依主文所示內容執行,是兩造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即刻依本裁定主文之內容履行,以確保未成年人之利益,倘有刻意違反之情事,本院自亦得作為本案事件調查、審酌時之參考,特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