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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47號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43號抗 告 人 A03

A04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02間宣告停止親權等、交付子女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均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本件合計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裁判日期:2026-09-29